过去20年间,学者们将方法论问题与中国实践相结合,拓展了法学方法论的话题广度和理论深度。在9月上旬江苏镇江举行的“中德法学方法论研究新发展”学术研讨会暨“法学方法论研究的跨学科对话”学术论坛上,百余位中德学者聚焦主题,共同探讨中德民法学、刑法学、法理学、宪法学等学科方法论的研究新发展。会议由欧亚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法理》杂志主办,北京大学出版社、镇江市律师协会协办。
各国方法论研究既有特殊的部分,也应有共通的部分。与会学者表示,这意味着中国法学方法论研究在借鉴普遍方法模式、基于特殊价值构筑特殊方法观点的同时,也要注重基于自身经验,形成有说服力、普遍性的新方法,为法学方法论学说添砖加瓦。
方法论研究与部门法结合日益紧密
在法学研究中,无论是教义学者,还是基础理论研究者,都能找到专属的研究领域,但法学方法论无疑是由法理学者和部门法学者共同开拓的领域。法学方法论对于法律适用和法律解释、法律论证具有重要意义,即使后现代主义者和实用主义者也无法否认这一点。欧洲科学院院士、德国奥格斯堡大学法学院欧中法律研究与创新中心主任托马斯·默勒斯提出,法学方法论的元理论旨在全面提供一个方法论的模型和论证规则,对个案中的法律说理进行合理化,从而使法律决定在不同观点的碰撞中最具说服力。在法学教育层面,法学教育工作者除了讲授理论之外,更要注重实践环节的知识运用。
众多法学学者凭借对中国特色司法实践与理论的深度洞察和细致探索,拓宽了世界法学研究的视域,深挖了世界法学理论的精髓。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雷磊表示,“如今,中国法学方法论研究正掀起第二波热潮”。
会上,中德两国学者展开充分交流,不仅从哲学的深度和历史的厚度中发掘法学方法论的缘由与技术,而且对民法、刑法、宪法等领域的具体议题进行了探究。研讨主题既涉及法律解释的客观性、一般条款的具体化等传统议题,又触碰了欧洲一体化进程、学科交叉和新兴科技视角的方法变迁等新时代主题;既有比较法视野,也有方法论的“中国之问——法学方法论研究向何处去”这一永恒追问。
雷磊表示,德国法学方法论研究至今已有200余年的历史,相关研究成果蔚为大观。中国法学方法论研究至今有20余年的历史,呈现出加速发展的趋势。中国学者以其特有的敏锐和勤奋,如饥似渴地汲取各种方法论知识,在短时间内积累了丰硕的学术成果。
与德国法学方法论研究主要以部门法学者为主体不同,我国法学方法论研究前期主要以法理学者为主导。“近期,这一现象发生改变。越来越多的民法、刑法、宪法、行政法学者参与到法学方法论研究中,使法学方法论研究与部门法、教义学结合得更加紧密。”雷磊说。
主观解释和客观解释互为条件
法律解释成为与会学者聚焦的热点之一。在法学中,真理存在于何处?这个问题在解释理论中得到回答。“主观解释认为,真理存在于历史上的立法者意志;客观解释认为,真理存在于规范自身所显示的意义。在科学视角中,主观解释理论是‘客观’的,因为它可被验证;相反,客观解释理论是‘主观’的,因为并不存在一个客观的标准检验‘规范意旨’是否正确。”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朱庆育表示,法律解释的方法包括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我们需要关注如何获得正确的解释,如何回应好欧亚体育(中国)有限公司真理与方法的联结问题。为了发现客观存在的“真理”,我们要善于利用方法论追寻正确答案。
谈到主观解释和客观解释的关系时,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院长彭诚信提出,主观解释、客观解释要依据具体的案情去选择,不是非此即彼的逻辑关系。选择客观解释往往是常态,但并不必然排斥主观解释。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是相互交融、互为条件的。无论是法律解释,还是法律续造,最终都要站在裁判者的角度理解法律的本质。因为不同的裁判者针对不同的疑难案例,可能有不同的对法的理解,所以方法论上的多元主义是一种必然选择。
每一种法学方法论的支点都取决于它所要发展的法律秩序的结构。德国慕尼黑大学荣休教授班德·许内曼提出,日常语言哲学是现代法学方法论不可或缺的基础。日常语言是法律秩序表达自身的全方位媒介。而用日常语言制定法律,自然会产生对法律作出解释的必要性。这源于日常语言在本体论上不可改变的模糊性和多孔性。班德·许内曼强调,要尊重民主权限程序法律获得的四个阶段——历史法律诠释学、元伦理学下的价值科学知识、理性决策论、法律的司法减损,而非通过“客观”解释形成“法官至上”。
慕尼黑大学法学院院长贝亚特·格赛尔提出,在德国,通过类推或目的性限缩的方式进行超越文本的法律续造,在方法论上被认为是允许的,因为在许多情况下,这是唯一能够在无须立法机关先行干预的情况下,始终如一地填补法律实施中与计划相悖的漏洞的方法。然而,出于法律安定性和权力分立的考虑,超越文本的法律续造仅限于填补与计划相悖的法律漏洞。
为法学方法论基因库增加中国样本
法学方法论研究为中国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场思维革命,在法律渊源、法律解释、法律续造、法律论证上都滋养了中国本土司法实践,某种程度上促成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然而法学方法论研究仍面临着一些“中国之问”,如法学方法论是否有共相和殊相之分,法学方法论是否适用于调解等其他环节。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郭晔提出,一方面,快速转型的社会现实让我们对司法提出了远超越教义学的更高需求,如“反映社会现实”“服务国家大局”等。另一方面,我们对裁判之“正义”的追求,一半是理性的,一半是感性的;而对“说理”的要求,一半是“讲理”,一半是“疗愈”。因此,回答“中国之问”,需要把德国法学方法论的智慧和中国古老的处理矛盾纠纷的智慧结合起来,由此可能建立起更好的中国法学方法论。
司法裁判理论是法学方法论在中国落地生根的重要成果,荟聚了中国法学方法论研究领域最前沿、最务实、最具创新性的思考。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杨贝提出,基于司法裁判理论与司法实践的密切关联,司法裁判理论会呈现出日益鲜明的中国特征,中国的政治、历史、文化等多重因素会明显地参与司法裁判理论的建构。在着力建构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当下,司法裁判理论极有可能是最早完成自主构建的法学方法论分支。
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舒国滢表示,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亟须提高中国法学家的理论思维能力,提炼更多的原创性概念、范畴,锻造更多的“思想芯片”。他提出,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体现,但它同时也需要法学家通过学习先进法律文明为其提供技术资源。每一位法学家都要提升自己法学知识的联结能力和创新能力,让世界了解我们、发现我们,在国际舞台上展现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研究成果。
雷磊表示,方法论只是一套正当化的司法裁判学说,它只能帮我们进行有序的说理,无法替代价值判断,纯技术主义路线不可取。所以,今后在探讨各种解释方法、续造方法、限缩方法时,要进一步讨论中国法秩序背后的道德伦理和政治伦理,探究通过特定方法在司法裁判中的实现方式。法学方法论的生命在于应用,中国法学方法论研究未来要与司法实务形成更加紧密的共同体。
文章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2023年10月11日 2版
文章链接:https://epaper.csstoday.net/epaper/read.do?m=i&iid=6672&eid=47585&sid=220101&idate=12_2023-10-11